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做好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衡水市制定出台了《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本办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两型”社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的需要。节约能源是我国一项长期战略方针。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公共机构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公共财政支出的现实需要,对于推动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因此,制定本办法,依法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意义重大。
(二)制定本办法是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来,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动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发展并不平衡,尤其是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基础薄弱,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仍然存在,迫切需要制定办法,确立相应的法规制度,用法制化的手段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依法有序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三)制定本办法是贯彻实施上位法的需要。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增加了公共机构节能专门章节内容,2008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9月由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进一步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近几年公布的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意见、通知中,也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我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加以细化,进一步增强其操作性。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六章四十二条,主要结构和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共六条。主要对立法宗旨、公共机构的含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专项经费、节能考核评价作了规定。第四条主要规定节能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同时界定了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与教、科、文、卫、体、司等系统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方面的权责。第五条主要规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来源,要求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主要规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章是节能管理,共九条。主要从节能规划、能源资源消耗计量与监测、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与报告、能源资源消耗定额、能源审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等方面作了规定。特别强调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实行分户计量,公共机构要进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第八条规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应当由公共机构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分解的节能目标确定,并不得低于该目标。第九条规定能源资源消耗计量制度。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是指对公共机构中不同的使用单位(部门)进行分区计量;分类计量是指对能源资源的不同种类(水、电、热、油等)分别进行计量;分项计量是指对公共机构中的空调(采暖)、照明、动力、信息机房、食堂等不同系统或部位进行分别计量。第十一条规定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共机构应建立基于能源资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的统计台账,并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第十二条规定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制度。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为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合理消耗能源资源的数量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是对能源使用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减少能源浪费,提高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的目的。
第三章是节能措施,共十五条。主要对岗位设置、合同能源管理、物业服务企业选择、公共机构日常节能措施、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公共机构新建项目与既有建筑改造中的节能管理问题、公务用车节能管理等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是关于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内设机构及人员、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岗位和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及节能联络员制度的规定。第十七条是对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规定。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公共机构应优先选择能力较强、整体节能且是独立的服务机构,合同生效后首先是按要求安装分项计量装置,然后再进行管理降耗与节能改造工作;二是选择单一节能技术时,应首先完善分项计量系统,待分项能耗数据可统计后再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三是在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时,应在条款中约定最低节能量。第二十三条规定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分别对公共机构新建项目、维修和装修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条是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等环节的规定。
第四章是节能监督检查,共五条。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对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界定。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共六条。对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同时对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理作出了规定。
2015年6月9日